11月2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陵水县食药监局组织陵水县米粉、豆芽、使用畜禽脱毛剂等食品小作坊负责人100余人到场,旁听该案件的庭审过程,“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据了解,2015年12月8日,根据举报人的线索,陵水县食药监管局对椰林镇张某某食品加工作坊进行突击检查,对张某某用来给猪头猪耳朵脱毛的松香和脱毛后的猪头肉等物品进行抽验送检,经检验,张某某用于给猪头猪耳朵褪毛的松香系工业松香,含有镉、铬、铅、汞四种重金属,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物质,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罪,陵水县食药监局于2016年1月1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县公安机关,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于11月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案件当庭宣判,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得知该案即将公开审判,陵水县食药监管局意识到这是法制教育的良好机会。经与陵水县人民法院沟通,该局组织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业人员前来旁听庭审,以“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方式,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将食品安全问题摆在首位。
(审核编辑: 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