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6年11月24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坏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通知中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各级政府对畜牧养殖场的整治拆迁工作也由此展开,各地禁养限养、养殖场拆迁工作逐步进行。
但由于缺乏关于畜牧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明文规定,很多地方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通过种种理由和手段不给养殖场任何补偿。
很多面临拆迁的养殖户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我当初建养殖场是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现在说停养就停养,说拆就拆,连补偿安置都没有,这合法吗?
今天就借此机会来说说,养殖场拆迁过程中的那点“猫腻”
第一种:养殖场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拆违无补偿。
第二种: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关于以上两种破绽明显的逃避补偿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早有规定,也讲明了畜牧养殖用地的性质: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就是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场主的补偿义务的手段。
第三种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无补偿。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因此,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
以环保、违建或政策要求为由逃避对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有养殖场主遇到这几类情况的,千万不要出于对对方气势的畏惧中了拆迁方的圈套。
养殖户要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工作证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并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确因被划入禁养区应当进行搬迁的,也要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
(审核编辑: 猪猪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