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四批)》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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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四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25年5月30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为优化兽用处方药管理,自本公告发布施行之日起,在批准新兽药、进口兽药注册同时,对应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的产品,在发布注册公告时明确列入兽用处方药目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不再分批次集中发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

      特此公告。

      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审核编辑: 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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