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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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240、262号修正),经风险评估,决定取消植物源性饲料、植物源性肥料及栽培介质、植物源性中药材、烟叶、新鲜蔬菜、饲用鱼粉、动物皮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取消审批的具体动植物产品清单见附件。清单中相关产品对应的商品编码和检验检疫编码发生变化的,以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编码信息为准。

      上述产品进口前,有关进口企业无需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相关货物须来自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地区)及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上述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风险状况变化及评估结果,对检疫审批产品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6月28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审核编辑: 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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