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判决首例“瘦肉精”养猪案

供稿: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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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了我市首例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案,水西镇某养猪场场主陶某因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喂养生猪,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7000元。这标志着,我市开展的“放心肉工程”整治行动,已从查处市场上销售含有“瘦肉精”肉、病害肉的流通领域,延伸到打击生产、使用“瘦肉精”的生产领域。追查源头,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的窝点,已成为我市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行为的重要途径。

    定点屠宰场惊现“瘦肉精”

      今年7月24日上午,市农业部门派驻新余润合公司定点屠宰场的两位动物检疫人员对送来的生猪进行例行检测。在对猪贩袁某送来的一车生猪抽取尿样后,他们对这批尿样进行了初步尿样测试,结果发现生猪尿样检测呈阳性!

      “瘦肉精!”脑子里电光一闪,两位动物检疫人员吃了一惊!

      为了确证初步检验的结果,两位动检人员在没有惊动猪贩袁某的情况下,立刻打电话向市农业局汇报检测结果。“马上赶去润合公司定点屠宰场进一步检测尿样。”很快,市农业局畜牧站负责人接到了通知。市农业局相关人员边赶往润合公司,边打电话通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久之后,市长助理杨文英又接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打来的电话,“立即通知公安部门配合行动,不要让猪贩子跑掉!”她指示。

      当猪贩袁某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的情况下,一张无形的大网悄悄向他拉开。由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来到了新余润合公司,一面继续抽取尿样急送江西省兽药饲料检查所复检,一面将他牢牢控制住。

    “你的猪从哪里来的?”

    “从上高贩过来的。”

    “真的吗?你带我们去!”

    “……”

      在高新警务局值班室内,公安人员与联合调查组人员同袁某进行了心理交锋。当晚10点多,在强大的政策攻心形势下,袁某终于顶不住了,如实交待了9头猪的来源:水西镇严家渡村委某养猪场。

    顺藤摸瓜养猪场场主陶某落网

      7月25日下午,当江西省兽药饲料公司的复检确认送检生猪尿样中含有瘦肉精成分后,由猪贩袁某带路,高新警务局的公安干警们与市农业局调查人员来到了水西镇严家渡村委江口村小组,追踪找到了袁某购买生猪的养猪场。

      在养猪场内,调查人员见到了十几个猪圈,猪圈里只剩下二三十头仔猪和几个母猪,并找到了养猪场场主陶某。经过对证,陶某确认7月24日袁某从其养猪场购买了9头生猪的事实。公安人员立即并将陶某带往孔目江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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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陶某交待,他曾从樟树市昌傅乡某流动猪贩手中共购买了1公斤左右的“瘦肉精”,按比例掺杂在饲料中喂养生猪,使生猪食用“瘦肉精”提高瘦肉率,卖到更高的价钱。7月24日,他将9头使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以每斤7.35元价格出售给猪贩袁某,出售总金额为13935元。

      由于陶某在明知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会对人体会产生危害,公安部门根据刑法中“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有关条款,对养猪场场主陶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报请渝水区检察院对陶某提起公诉。对于不知情的猪贩袁某公安部门进行了开释,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陶某被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养猪场场主陶某被逮捕羁押后,渝水区检察院于11月4日向渝水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陶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渝水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渝水区法院刑事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是禁止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的药品,却仍然在饲料中添加并将用“瘦肉精”喂养的生猪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陶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上缴国库。

      至此,我市首例非法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的案件宣告结束。

      “我们希望这起非法使用‘瘦肉精’养猪的案件能引起全市养猪户的重视,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不再使用‘瘦肉精’喂养生猪。”渝水区法院刑事庭庭长肖落根表示,如果使用瘦肉精养猪造成了危害,法院将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审核编辑: 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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